在國際上,反對自證其罪的特權規則也被稱為沈默權,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不能強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明自己有罪或成為不利於自己的證人。在我國,“不強迫自證其罪”也是刑事司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其具體制度設計包括:被告人有權拒絕回答入罪問題、不得使用強制訊問方法、刑訊逼供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禁止做出不利評價或推論的權利、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但將其放在證據壹章,限制了其原則性作用,不利於其精神在整個刑事訴訟法中的貫徹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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