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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刑法1案例研究

劉、安、周、張犯搶劫罪,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處罰或者

減輕處罰。

認定劉、安某、周某犯綁架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

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張15歲,綁架罪不成立。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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