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根據不同的種族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除了最早的羅馬公民,還有其他部落公民、外省居民、被解放的奴隸、朋友、敵人等等與羅馬結盟。
後來因為民法過於機械,不符合正義的要求,逐漸被裁判官法擱置,羅馬公民和行省公民的地位趨於壹致。直到212年卡拉卡拉皇帝頒布聖旨,民法與民法的區分才不復存在,羅馬法基本上被自由公民平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