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民法中的壹個基本概念,刑罰和刑罰行為的內涵包括事實刑和法定刑。事實上的處分是指權利人改變或消滅對象或權利,如將木材加工成桌椅;法定刑是指通過法律行為改變財產的法律地位,如租賃、轉讓和設定其他財產權利。要使物權或權利發生效力,不僅要作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如買賣合同),而且要改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物權(如動產的交付或不動產的登記),使其價值得以實現,交易目的得以實現。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說,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負擔行為和懲罰行為。前者是債權債務行為,所以也叫債權行為,如租賃、擔保等;後者是指直接變更特定權利的行為,如抵押權的設定、商標權的轉讓等。動產或不動產的買賣雖然屬於債權,但債權的行使或債務的履行會導致物權的轉移和變動,因此既包括負擔行為,也包括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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