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壹)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