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任何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不論證據屬於什麽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七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各方證人的證言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