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對專門技術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指定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
需要聘請公安機關以外的人員進行鑒定的,應當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後,制作鑒定邀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