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在帶薪停工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全薪停工未構成傷殘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依程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二,工傷壹至四級的,法律不支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工傷五至六級的,非勞動者申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四是工傷七至十級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42條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可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