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員領導幹部誡勉談話暫行辦法。
第四條誡勉談話,應當向被談話人說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註意的問題,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條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了解誡勉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整改情況。對沒有改正或改正不明顯的,要根據黨委(黨組)意見進行批評教育,督促改正,或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