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互聯網等不得透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影像以及可能從未成年人推斷出的信息。
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