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票面金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即構成“嚴重倒賣車票”,成為司法實踐中倒賣車票罪的定罪標準。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倒賣車票是違法行為。2006年,鐵道部發布《關於查處非法加價倒賣鐵路車票和非法轉讓鐵路車票行為的通知》,規定倒賣車票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