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發生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如果土地邊界有爭議,雙方可以先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