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限制,不能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周日為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