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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捐贈生產、加工或采購的貨物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商品的, 或直接到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截止時間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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