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處理亂收費的規定》第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
(壹)超越權限設定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將國家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公務活動轉為有償活動,或者轉移、分解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能,向其收取費用的;
(三)收費項目已取消或收費標準已降低而仍按原項目和標準收取的;
(四)利用職權以服務為名,實行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的;
(五)未辦理收費許可證、無證收費或者不按規定使用專用票據收費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