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07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債務人的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壹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壹百壹十條
享有本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的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未受充分清償的,其未受清償的債權視為普通債權;該債權應當視為普通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