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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證明的法律效力範圍

法律分析:1。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反映其職責範圍內客觀情況的證明,可以認定為公文,予以采信;二、村民委員會超出其職責範圍出具的主觀知情證明,應視為證人證言,應由出庭作證的人或相關負責人出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自治,依法處理自己的事務,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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