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判處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判處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第十八條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