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