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壹年後怎麽辦:變更強制措施或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措施。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期滿十五日前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且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時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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