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驗、勘驗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表明執法身份。接報、立案、受理證據、收集信息、調解、送達文書可以由人民警察助理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