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對人民警察機關、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任何人不得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公安機關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