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不得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壹)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三)被執行人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不屬於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