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隨時還款,貸款人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還款。
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發放時成立。
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認定為不支付利息。約定支付利息的,不得違反國家對貸款利率的限制。
5.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年利率為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利息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