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言格式: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籍貫:住址:證明內容:(故事敘述,主要描述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和看到的結果。註意,只寫證人看到或聽到的事實,不寫推論,用詞要簡潔明了。註:凡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但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是不能做見證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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