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殊情況下,如單親或輔助生殖技術(IVF)出生的嬰兒,不能完整提供父親信息的,由母親寫書面聲明並簽字,新生兒出生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審核相關信息,確認材料齊全、情況屬實,即可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從事家庭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壹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母嬰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出具統壹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母嬰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從事家庭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壹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母嬰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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