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的5.2.5輕傷。
a)面部軟組織外傷。
b)伴有疤痕或色素改變的面部損傷。
c)面部皮膚擦傷面積大於2.0cm2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痕4.0cm以上。
d)眼眶內壁骨折。
e)眼挫傷;眼外傷影響美觀。
f)耳廓外傷。
g)鼻骨骨折;流鼻血。
h)上頜額突骨折。
I)口腔粘膜損傷;舌頭受傷。
j)牙齒缺失或缺損;牙槽突骨折;2顆以上松牙或1顆松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