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的風險承擔是指:
(1)受害人意識到危險。
(2)受害人有明確表示或者暗示自願承擔風險的意思表示。
(三)接受危險不違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風俗。
所以在這種意外中,投籃,上籃等。都是正常的體育行為。如果沒有故意侵害對方的過錯行為,則不屬於故意傷害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76條,自願參加某些有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受到其他參加者行為損害的;
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