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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籃球時意外受傷誰負責?

打籃球是壹項冒險的活動。如果發生事故,受害方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除非受害方故意或嚴重忽視損害的發生。

侵權人的風險承擔是指:

(1)受害人意識到危險。

(2)受害人有明確表示或者暗示自願承擔風險的意思表示。

(三)接受危險不違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風俗。

所以在這種意外中,投籃,上籃等。都是正常的體育行為。如果沒有故意侵害對方的過錯行為,則不屬於故意傷害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76條,自願參加某些有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受到其他參加者行為損害的;

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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