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通常被認為是輕傷。由各種損傷因素引起的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傷或輕微功能障礙的原發性損傷,為輕傷,如四肢關節損傷、骨挫傷、足部骨折、尾骨脫位等。
法律客觀性: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3.1使人致殘、毀容、喪失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損傷,包括壹級、二級重傷。3.2肢體或容貌受損,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功能部分受損,或對人身健康造成中度傷害的其他傷害,包括ⅰ級和ⅱ級輕傷。3.3各種損傷因素引起的原發性損傷,導致組織器官輕度損傷或輕度功能障礙。5.9.5輕傷a)肢體上的傷口或疤痕長度大於1.0cm;兩處以上傷口或疤痕累計長度大於1.5cm;刺傷延伸到肌肉層。b)四肢關節、肌腱或韌帶受傷。c)骨挫傷。d)腳骨骨折。e)因外傷導致趾甲脫落,甲床外露;甲床出血。f)尾骨脫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