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常住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辦理出境手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未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時,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手段證明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