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法律確認鑒定方式為簽名,因為簽名具有唯壹性,能夠體現個人的書寫特征。簽名是不能偽造的,即使是偽造的,也可以通過鑒定來識別。私章只能體現蓋章人的姓名,不能確定蓋章人的真實身份。印章所有人使用印章訂立書面文件、簽訂合同時,其效力應等同於其簽名或其手印,對其具有約束力,依法受到保護。他人擅自使用的,應當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認定該合同對本人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