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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質量保證期的法律規定

《產品質量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在沒有事先說明的情況下,不具備產品應有的性能;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法律上所指的產品質量問題是指產品的缺陷,而不是產品本身的缺陷。產品有缺陷,俗稱產品有瑕疵。比如布上有壹些小突起或者線頭,但是這塊布還是可以用的。所謂產品質量問題(即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產品不符合保護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的國家和行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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