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第二章和第25條規定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儲存、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壹)封鎖與動物疫病發生有關的疫區。
(2)易感染或在疫區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的;
(五)因病死亡或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