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條故意破壞、移動鐵路交通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能夠傾覆列車的障礙物,盜竊鐵路交通設施或者鐵路線路上設備的零部件,危害交通安全的,均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處理。造成嚴重後果是指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鐵路交通中斷等。因行為人故意破壞、移動鐵路交通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上放置能夠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或者在鐵路線上盜竊鐵路交通設施、設備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