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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國家通常將法律分為()

大陸法系國家通常將法律分為(a)

A.公法和私法

B.普通法和衡平法

C.普通法和成文法

D.成文法和衡平法

大陸法系壹詞中的“大陸”壹詞指的是歐洲大陸,故又稱“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壹起是世界上兩大重要的法律體系之壹。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除外)都采用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羅馬,而後在歐洲中世紀晚期(約12至15世紀),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再次受到重視。到了十八世紀,歐洲大陸的許多國家都頒布了法典,試圖列出各個法律分支的規範,所以大陸法系也被稱為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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