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參加民事活動。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共同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條十周歲以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和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