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因此,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患病時不能依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職工按規定可以報銷的合理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報銷職工合理住院醫療費用的,職工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書面投訴,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