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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單位未提供醫療保險而要求單位承擔員工患病醫療費用的具體法律依據是什麽?

單位未提供醫療保險,職工患病的醫療費用要求由單位承擔。具體規定以《勞動法》為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因此,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患病時不能依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職工按規定可以報銷的合理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報銷職工合理住院醫療費用的,職工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書面投訴,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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