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