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學生勞動現狀缺失。由於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護,大學生的勞動地位非常不明確,在工作過程中經常受到不公平待遇。
2.合同關系不清,權責模糊。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很少主動和兼職的大學生簽約。
3.缺乏法律保護。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我國解決勞動爭議的過程中,主要采用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由於雙方地位懸殊,協商調解程序成為壹紙空文,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