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與女兒的收養關系不能解除。被宣告死亡期間,死者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死亡宣告被撤銷後,死者主張收養關系僅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無效,壹般不應允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丁應支付5000元並返還孳息。
(4)不能主張,因為《民法通則》規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