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清單中構成責任的要件符合未成年人的法理,符合未成年人構成犯罪時減輕或免除處罰的精神。
案件清單中,張某為15周歲未成年人,作為自然人具有壹定的認知能力,符合法定責任,為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提供了依據。
趙因未滿14周歲,自然人不具備或者具備壹定認知能力,同時不符合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被當庭釋放。
張雖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未滿16周歲,趙未滿14周歲。因此,法院指令監護人履行連帶賠償義務也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