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94條逮捕後的待遇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自己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95條逮捕後的必要性審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要審查拘留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