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減輕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是該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這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體現了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
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照顧。”這裏的收容教育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壹種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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