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或者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債務履行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權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債務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代為履行,但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