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代持房產的約定,壹般是指不符合購房政策或不願意出面的實際出資人,以符合購房條件的名義所有人的名義自行購房,並將名義所有人登記在房地產產權證上的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托詞買房。目前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公證,參與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提交申請材料,經公證處審核同意後,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公證的法律效力高於不公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