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效力。二是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實際投資者利益的風險。第三,名義股東本身有問題,可能對實際投資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第四,實際出資人股東資格無法恢復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條。國家、集體和個人可以依法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資於企業的,投資者按照約定或者投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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