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