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背公平原則的風險;
2.免責條款的風險;
3、格式條款無效的風險;
4.特殊條款的效力優於標準合同條款的風險;
5.對標準合同不利解釋的風險。
法律依據
根據2021 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並沒有經過雙方協商。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