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