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做法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央行2018號公告第10號強調,拒收人民幣屬於違法行為。
其中,公告號央行發布的10提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報表、通知等方式拒收現金。而且,“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
其次,也反映出很多政府部門並沒有真正站在人民的角度和立場上思考和提供服務,甚至官本位嚴重。